2007年8月24日北京市府《关于研究2007末首钢压产等工作的会议纪要》,及2010年3月19日北京市府《关于研究首钢厂区规划建设和产业调整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同意首钢总部经济、研发和销售中心、非钢产业等用地由首钢继续延用,首钢工业区土地的一级开发由首钢的全资子公司承担,首钢作为首钢工业区土地运作主体和收益主体。因而重组预案中,首钢总公司通过补偿方式与首钢股份协商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偿金额为上述10.28亿元。
首钢股份与首钢总公司1999年签署江苏焊管厂《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为钢铁生产经营租赁使用约162万平方米土地,租期为50年。此后首钢聘请北京首佳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首钢工业区668.76万平方米土地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定规划用途进行了评估,评估土地价值为305.10亿元(评估值已扣除规划土地用途与实际土地权属状况引起需补交的土地价款)。
矿业注入等都是次要,关键的搬迁补偿没有解决,考虑置换应该是之后的事情。 上述小股东向记者表示愤懑在于:国家补偿300多亿,首钢就用10个亿打发。”这即是中小股东们所言300多亿的出处。中小股东被迫封闭那么久,损失那么多,却没有补偿。我们要求首钢集团给首钢股份搬迁补偿。
2011年底,首钢股份董秘章雁曾向投资者解释:工业用地要想转商业用地,审批手续非常复杂,需要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而且首钢股份不具有土地一级开发权资质,距离真正的房地产开发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至少3年内不可能有现金收入,这显然不符合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条件。”他还强调,“需要明确的是,首钢股份并不拥有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承租人,只能获得租约补偿,搬迁补偿跟上市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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